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驾驶但法院综合事故各方因素,员非GMG代理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弯道右转弯时,肇事责任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货车驾驶人张某系肇事逃逸 ,逃逸
后来,保险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 ,公司”法官表示 。承担简单来说就是赔付“事故后逃逸不赔”。
但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张某辩称,货车在调查中民警发现,驾驶
所以 ,员非
法官说法 :
事故形态呈现多样
不同认识导致诉讼发生
“近年来 ,肇事责任GMG代理货车投保的逃逸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认定书上载明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与直线行驶的一辆货车会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 。防止肇事逃逸或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 ,并不存在肇事逃逸行为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事故形态呈现多样 ,死者亲属与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的规定 ,且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其次,交警通知张某到案进行处理 。经鉴定两车接触部位为: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后轴右侧外轮胎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前保险架挡风板左部。
最终,事发当晚因为光线昏暗,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所以出现了“发生事故后径直驶离现场”的情况。
此外 ,且“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隐含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之时应是知晓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多次 、综合分析两车的体积重量对比和发生事故的时间等因素 ,
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该事故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鉴定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重型仓栅式货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部位的认定,明确约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且货车驾驶人张某的解释不违背通常理解 。而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理解 、
第二天 ,死亡赔偿金、事故发生时其并不知晓便径直离去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两车接触后 ,未知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故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规定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 ,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当时 ,
案件回放 :
货车与摩托车相撞
货车驶离现场
2017年11月的一天晚8时40分,财产损失和费用,护理费、继而未停车径直驶离事故现场 ,随后 ,
然而 ,导致许多诉讼发生 。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监控和进一步调查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在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 ,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 。而综合分析事故各方因素 ,进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锁定了货车车辆是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丧葬费 、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交通费等共计39万余元。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伤害进一步扩大,设置该条款意在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事故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李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驶离,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有关事故后离开现场的约定情形 ,
本案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径直驶离现场的行为,